第一部分:网上备案凭证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自检报告汇总表
第四部分:工程开工报告
第五部分: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六部分:有关消防产品、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报验
第七部分:工程竣工移交说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情况介绍)
第八部分:工程竣工报告
第九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部分: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措施文件
第十一部分:防火疏散预案
第十二部分: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部分:消防施工竣工图
第十四部分: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
第十五部分:消防工程安全检查评估报告
工程技术保证资料文件主要包括
1、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
2、图纸会审记录;
3、设计变更;
4、竣工图纸;
5、系统竣工表;
6、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
主要消防器材设备有:
①、或者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等);
②、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
③、各种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④、气压稳压设备;
⑤、消防水泵;
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⑦、防火阀;
⑧、水泵结合器;
⑨、疏散指示灯;
⑩、其他灭火设备(如气体灭火设备等)。
7、主要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除上述设备外、各种管材、电线、电缆等;难燃、不燃材料应有有关检测报告,钢材应有材质化验单。
8、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自动报警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
④、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
9、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
10、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风机安装记录;
19、水泵安装记录;
20、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